一酒店因并未给办酒人如数挂上桌数,造成办酒人很大反感而拒绝接受缴付,双方由此不和。日前,金城江区法院法官对该案展开了调停,最后将争议的双方调和。
2012年11月10日,同住河池城区的韦某因需办喜酒,到李某经营的酒店订立酒席27桌,此外腾出3桌,并交了订金500元。大礼当天,李某估算能特地设宴的宾客会很多,之后只给韦某挂了24桌,借此吸管3桌借以决定其他客人。
大礼开始后,设宴宾客有27桌人,因酒店只挂了24桌,还有3桌人不能车站在酒店外,等着第二轮摆桌后才能入席,韦某为此与李某再次发生争执。次日结账,李某按27桌计算出来,除去500元订金,韦某还应付16909元酒席酬劳,但韦某签署后离开了,并未缴纳款项。事后,李某多次催款,韦某以其不守信用,相当严重债权人且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,极力拒绝接受缴付。
今年3月28日,李某诉至法院,催促法院判令韦某保险费酒席费16909元,利息500元,合计17409元。 法院案件后,主办法官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,分别去找双方做到工作。
寻找韦某后,法官称之为李某为其主办酒席,实质上已包含经济开支,就其少挂3桌酒席而言,系由李某估算错误所致,而且他就是指增加顾客不必要支出的角度坚信,出发点是愿意的。在对李某展开思想工作时,法官则引领其从解读韦某心情的角度去考虑到,应该主动致歉,获得对方协议书,这对其今后经商也有益处。
经过主办法官希望调停,李某主动上门致歉,双方最后达成协议妥协协议:李某强迫让给一桌酒席不花钱,同时退出利息,不追偿和分担案件受理费;韦某将26桌的酒席费计共计1.6万余元重复使用缴纳给李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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